肺血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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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尸检的重要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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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尸检的意义是什么?

尸检,又称尸体解剖鉴定,是指为查明患者死因,运用法医临床学、病理学理论与技术对尸体进行检验、分析并得出相应结论,阐明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揭示疾病、特殊体质及医疗过错等因素与死亡的联系。从法医临床学来讲,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做出的死亡诊断,常带有一定的推测性质,而明确死因最准确、最客观的方式,即为尸体解剖。故此,对于医疗纠纷诉讼而言,尸检目的是查明患者死亡原因,通过对患者死因的认定,可以间接的检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或诊疗行为与患者死因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明确双方的争议是否属于诊疗过错以及院方在诊疗过错中的责任大小。也就是说,尸检报告具有重要证据作用。

2.医疗机构履行尸检说明义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医院的法定义务是告知死者家属在对死因有异议时,可以在48小时内申请尸检。医院没有履行尸检说明义务,鉴定人员不能判断患者死因而终止鉴定,医院承担不利后果;医院履行了说明义务,患方拒绝尸检导致死因无法明确,患方承担责任。现在,医院规定病历管理规范中就有尸检通知书,医院去世,患方就应在尸检通知书上签字是否同意尸检。

3.未能尸检的责任认定

(1)医院提出尸检,死者家属不同意但又不愿签字拒绝,导致未能尸检,医院没有履行说明义务。

(2)医院未能及时告知患者家属有权进行尸检,患方缺乏相关知识没有提出尸检要求,导致未能尸检,医院负有责任。

例如:某患者心率过缓,入院检查,初步诊断,主动脉夹层主动脉瘤,左肺上叶占位性病变,垂体功能低下。先行主动脉腔内隔绝术,术后在行腹腔镜下左肺上叶切除术和淋巴结清扫术前安装临时起搏器,术后2日,医生在病房拔出临时起搏器后半分钟患方发生抽搐,心脏骤停,最终抢救无效死亡。患方立即封存病历。诉讼中,鉴定机构人员提出因未尸检,无法认定患者死于主动脉夹层破裂还是肺动脉栓塞,故无法确定因果关系。法院认为医患纠纷发生后,院方义务提示患方是否尸检,医院未尽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项注意,医院有说明尸检的法定义务,但不是强制尸检的义务。法律规定对死者进行解剖的权利在于其近亲属,医院没有权利自行对死者的尸体进行解剖的。

4.尸检时注意两个问题和重要性。

(1)尸检原因:医疗纠纷诉讼前不一定必须尸检,患方不能确定患者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时进行尸检。医患双方都可以提出尸检请求,医疗机构提出,患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2)尸检时间:在患者死亡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是确定死亡原因的手段,但超过48小时(有冷冻条件的不超过七天)后提出尸检,细胞已经自溶,无法做病理实验,不能确定死因。

(3)尸检是判断侵权方责任依据之一:

例如:某患者不医院诊疗,初步诊断:右胫腓骨开放性骨折,右小腿皮肤脱套伤,右小腿血管、神经挫伤。医院行右胫腓骨开发性骨折创伤、探查,跟骨牵引术。手术顺利。5日后,患者伤口周围肿胀、皮肤发黑,张力较高,足背动脉搏动难以触及,行右下肢动脉造影术。第二天,患者突然胸闷、气短、呼吸不清,抢救无效死亡。肇事车辆司机要求患方尸检,确定死因。经某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尸检鉴定和医疗过错损害鉴定,鉴定意见为,患者系交通事故导致胫腓骨骨折继发肺动脉栓塞而死亡。医院对深静脉血栓认识不足,未做必要的动静脉造影和D2聚体检测,存在过错。院方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有因果关系,患者生前所遭受的交通事故系高能量损伤,是造成血栓的主要原因,院方过错行为为次要原因。

5、未能尸检可能造成因果关系无法判定

患者在做右肺占位性病变切除术前安装了临时起搏器。手术顺利,术后第三天,医院拔出临时起搏器后半分钟,患者死亡。患方未做尸检,鉴定期间,患者死于肺栓塞,心肌梗死无法确定,鉴定意见为患者死因不明确,因果关系无法确定。法院以此驳回患方的起诉。

综上,尸检的作用很重要,但不是每一起医疗纠纷都必须履行该步骤。实践中,根据病历的记载和鉴定人员分析,大部分案件能够作出因果关系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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