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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源治理探索执行减负源动力,打造纠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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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源治理,是新时代法治社会建设催生的新名词,也是提升司法服务水平、从源头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法院“新答卷”。

“申请请求:医院支付申请人杨某某、甘某某赔偿款.75元、案件受理费.26元,并依法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年7月19日,某医院收到了一份特殊的“执行通知书”。

据悉,年1月18日,杨某(原告二女儿)放假回家干农活,不慎从约1.5米高的高坎跌下至左髋关节脱位,当日被送往被告处救治。杨某在住院期间一直卧床治疗,神志清醒。年1月25日上午9时左右,杨某坐轮椅转床后,于上午11时30分左右(输液后20分钟)突发胸闷、呼吸困难并昏迷,后经抢救无效于年1月26日凌晨死亡。经贵阳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其病理组织和死因进行鉴定,分析认为杨某的死亡原因是被告对杨某进行左髋关节脱位闭合性复位术、左胫骨结节牵引术后,导致深静脉血栓并脱落,造成急性肺动脉栓塞,从而致使杨某急性呼吸功能衰竭而死亡。二原告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医院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依法赔偿二原告杨某某、甘某某各项经济损失.75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杨某某、甘某某也未申请强制执行,而是通过信访渠道多次赴省进京,对社会治安造成不良影响,社会不稳定因素长期存在。盘州法院执行干警得知情况后,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向当事人明法释理,当事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收到强制执行申请书后,执行人员询问申请人是否同意立案前首先由法院督促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组成员、执行局局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告知其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的法律后果,医院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通过执行法官多次从中斡旋,医院同意一次性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二申请人也放弃申请强制执行。不多日,二申请人收到了赔偿款。至此,本案履行完毕,以高效兑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执行系统中也因此少了一件执行案件。

龚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盘州法院于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经我院组织调解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载:“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认购的房屋一套,属原告所有,剩余房屋按揭贷款和因房屋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原告自行偿还,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房屋权属转移手续。”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李某未按生效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履行,原告遂向盘州法院提起强制执行。收到申请书后,我院执行干警当即向盘州市不动产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协助办理原告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事宜。翌日,转移登记手续办理完毕,本案于进入执行程序前得到化解,高效率、高质量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近日,为减少群众执行诉累,减少执行立案“进口”、增加纠纷源头化解“出口”,让裁判履于未执,切实促进审执一体化建设,盘州市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在执行案件前端建立执行立案前化解机制,通过教育引导、强制威慑等方式,督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及时兑现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从源头上减少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从而推动诉源治理工作开展,提升群众司法获得感、满意度。

(文/孔圆嫄图/王岚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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