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血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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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7/11 20:53:00

一、患方陈述

年1月15日,因在被告处体检发现左下肺结节,医院。被告收治入院并经评估,建议对叶某某行胸腔镜手术,被告并向原告告知,该手术为微创手续,不会产生较大创口,时间在三个小时左右。年1月18日上午8时许,被告医生对叶某某进行手术,时间持续至当日约20时。术中造成叶某某胸膜破损,左肺动脉损伤,陡然转为开放性开胸手术,并完整切除其左下肺叶。

叶某某在术中大量出血,术毕又发现肺叶多处漏气。经抢救后,叶某某呈失血性休克状态,被告直接将其转入ICU后继续输血治疗,并辅以呼吸机辅助呼吸。整个手术过程,被告主治医生和其他医护人员未向原告做任何告知及解释。自年1月18日起,叶某某在被告ICU处多次出现病危。被告无力医治。经原告多次投诉,医院会诊后才发现叶某某肺部已经严重感染,以有生命危险为由建议转院治疗。

原告只能被迫在年1月31日将叶某某转入x省x医院继续治疗。x省x医院对叶某某的入院诊断为:休克、呼吸衰竭、肺部感染、左侧血气胸合并脓胸、右侧胸腔积液、右肺气肿、双肺多发肺大泡、左侧胸背部皮下气肿等症状。至同年3月19日叶某某从x省x医院出院,共计在该两医疗机构花费.92元。同年4月10日,因呼吸衰竭,叶某某在家中死亡。

二、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被告对叶某某的诊断及手术行为存在重大过错,该等行为直接导致了叶某某死亡的后果。经司法鉴定,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并与医院医生诊疗行为有因果关系,过错介于次要至同等程度范围内。原告为此花费了巨额的医疗费用,同时作为死者的至亲在这一过程中更是痛苦万分,这一切都源于被告的医疗过错。有鉴于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具状将被告诉至贵院,敬请贵院能体察原告的痛苦,判今如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因医疗过错导致叶某某死亡所遭受的经济损失.3元(其中包括医疗费.92元、死亡赔偿金元、护理费元、丧葬费.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交通住宿费元,总额.3元,按照45%计算即.3元;2.本案的鉴定费元的一半元由被告承担。

三、医方观点

本案事实已经经过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被告对原告提出的各项经济损失没有异议,认为按照45%责任承担是合理合法的,符合事实和法律,被告愿意按45%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同意承担鉴定费的一半即元。请求依法判决。

四、鉴定意见

据此作出鉴定意见为:x市x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原因力程度评价从技术鉴定评价立场建议介入次要~同等程度范围之间。

五、医疗过错分析五、难点解析

医院在对患者叶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入院诊断明确,为患者实施手术治疗符合其疾病治疗原则,但在术前告知方面存在不足;手术过程中损伤患者胸膜及血管导致出现失血性休克,不排除技术操作缺陷所致;

患者第一次重症监护期间过短,患者转出后病情加重,后续出现腹部感染病情属于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但住院期间患者出现多处压疮,护理工作存在不足。同时认为患者在医院出院后,在外院继续治疗一段时间后自行出院,此后未接受正规治疗,20余天后去世,上述情形对患者病情进展亦存在不利影响。

五、庭审意见

该鉴定论证翔实,鉴定意见并无不当,原、被告均无异议,可以作为处理本案赔偿的依据。原、被告对本案赔偿总额由被告承担45%的赔偿责任均无异议,可以按此比例确定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x医院赔偿原告因叶某某死亡产生的经济损失计.31元及鉴定费元,合计.31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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