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2月2日了解到,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于日前发布了《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明年1月1日起,我区将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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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在完善待遇确定机制方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自治区根据全区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全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盟市、旗县(市、区)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在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方面,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城乡居民全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报请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确定。在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方面,我区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供城乡居民选择。从年1月1日起,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调整为:元、元、元、元、元、元、元、元、元、0元、0元、0元共12个档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由政府按元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由政府按元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在建立健全缴费补贴调整机制方面,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和财力状况,合理调整补贴水平,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同时,各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仍按自治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规定的补贴标准执行,即:0元补贴90元、0元补贴95元、0元补贴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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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报销限额全在这儿了~
一、门诊统筹政策
起付标准:元
报销比例:医院60%,医院80%
报销限额:0元
二、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政策
起付标准:元
办理流程:
办理丙肝干扰素、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患者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血友病抗凝血因子治疗、肺动脉高压特殊药品治疗(动脉性和慢性血栓栓塞性)的参保人员在指定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领取《慢性病申请表》,由主治医生级别以上的医师填写并由医保科初审后,持《慢性病申请表》、病历复印件、病情诊断书、本人社会保障卡、病情进展相关报告和或特殊项目检查(例如基因检测)到呼市医保中心审批。
办理肝硬化失代偿期、脑出血后遗症(2年内)、帕金森、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和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参保人员持病历复印件、病情诊断书、本人社会保障卡、病情进展相关报告和1张1寸照片(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还需提供费用明细清单和用药处方)到呼市医保中心审批。
三、住院就医待遇政策
起付线:
医院首次元,第二次元,第三次及以上0元
医院首次元,第二次元,第三次及以上0元
医院首次元,第二次元,第三次及以上0元
医院首次元,第二次元,第三次及以上0元
报销限额:基本医疗19万,大额补充医疗20万。
特殊医用材料:按照乙类项目限价管理,低于限价按照实际价格计入乙类费用报销;高于限价按照限价计入乙类费用报销,超限价部分不报销。
特检特治备案:患者使用医院医保科审批
四、大额补充保险待遇政策
住院待遇:住院统筹支付4万以上之后,乙类自理10%(血液蛋白自理20%)按照50%报销;统筹4万-8万对应个人自付部分按照50%报销;统筹8万-19万对应个人自付部分按照95%报销;统筹19万以上符合基本医疗部分按照95%报销,自费(药品,超限价材料)1万以上的部分按照40%报销。
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待遇:特殊慢性病门诊统筹支付2万以上之后,乙类自理10%(血液蛋白自理20%)按照50%报销;统筹2万-8万对应个人自付部分按照50%报销;统筹8万-19万对应个人自付部分按照95%报销;统筹19万以上符合基本医疗部分按照95%报销。
五、就医结算流程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住院就医及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待遇,必须持本人社会保障卡,一个自然年度内符合规定的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根据就医医疗机构等级、病种限额和报销比例划卡即时结算。
来源:呼和浩特新闻网综合自呼和浩特晚报(记者蒋建波)、呼和浩特日报、呼和浩特新闻网
编辑:董欣
审核:刘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