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陈述
患者全某某因摔伤造成右股骨中端骨折于年10月14日就诊于x医院。入院时经全面检查,各项身体指标正常,符合手术指征,被告定于年10月16日13时30分为患者进行骨折端复位固定术。年10月16日13时许,被告以椎管麻醉方式给全某某麻醉,麻醉用药后15分钟,全某某突然休克,被告诊断为“过敏性休克”,并持续使用增强心肌收缩力的药物。
患者全某某血压稍微回升后于同日13时40分转入ICU监护,期间未进行骨折复位固定术。同日13时40分化验单显示患者全某某处于高凝状态、心脏受损。被告自诊断患者全某某“过敏性休克”后一直持续使用增强心肌收缩力的药物提高血压,但效果不明显。同时,被告还不断增加心脏收缩力的药量。年10月18日,患者全某某因血压下降抢救无效死亡。
二、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患者全某某办理入院手续时双方已达成医疗契约,被告应负谨慎医疗服务。年10月16日,在患者全某某的化验单及临床表现均具备“肺动脉栓塞”病征的情况下,被告违反疾病诊疗谨慎原则,错误诊断为“过敏性休克”,在患者全某某肺动脉栓塞未解除抑制心脏收缩的情况下,持续大剂量使用增强心肌收缩力的药量,导致患者全某某心脏功能受损。被告的错误诊疗行为直接剥夺了患者全某某的生命,已构成侵权,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三、医方观点
1、患者全某某转入ICU后,科主任参与抢救,给予患者全某某扩容抗休克及升压等对症治疗,符合诊疗规范。在肺栓塞的诊疗常规中,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情况下必须申请他科会诊,且患者全某某出现低血压时,没有肺栓塞的诊断依据。因此ICU的诊治行为符合诊治原则。
2、被告为患者全某某进行手术前,患者全某某没有肺动脉栓塞的症状及体征,没有肺栓塞的诊断依据,仅有D二聚体偏高,远不能诊断为肺栓塞。患者全某某已高龄70岁,系骨折外伤内出血的病人,骨折外伤下明显内出血肿胀,如使用低分子肝素极易致受伤部位出血加重。且在低分子肝素说明书里面没有提及用低分子肝素来预防肺栓塞。
3、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被告缺乏对患者全某某病情变化的分析及会诊意见,在围手术期没有预防性使用低分子肝素等进行预防是错误的。x鉴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缺乏客观事实依据,有悖于临床诊疗规范,被告对该鉴定结论不予认可。被告对患者全某某的诊疗行为符合规范,不存在医疗过错,被告的诊疗行为与全某某死亡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参与度应为0。
4、被告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经济损失,被告认可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对医疗费认可.2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可元。
四、尸检结果
全某某符合肺动脉栓塞死亡。
五、鉴定意见
x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为:x医院对全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过错参与度拟为25%。
六、庭审意见
本院依法采信上述鉴定结论,被告对全某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该医疗行为与全某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院参照上述鉴定意见,认为被告应承担25%的民事赔偿责任。
本院核定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具体经济损失如下:1、医疗费: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元;3、营养费:元;4、护理费:.84元;5、交通费及误工费合计元;6、死亡赔偿金:元;7、丧葬费: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为元;9、鉴定费:元。
七、法院判决
被告x医院应赔偿经济损失元给原告。
司法裁判案例。#医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