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血栓

首页 » 常识 » 问答 » 医疗纠纷对骨折患者D二聚体升高未予重视,
TUhjnbcbe - 2023/1/12 0:00:00

一、基本案情

年10月27日15时56分,原告亲属晏某某因出现左髂部肿胀、疼痛,活动受限,伴患肢放射痛存在,无头胸腹症状,无昏迷及恶心呕吐不适,医院就诊。医院拟“左股骨颈骨折”收入骨二科治疗,入院诊断:左股骨劲头下型骨折。年10月31日1时45分,晏某某突然出现意识模糊,被告立即查看病人患者呼之能应,满头大汗,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可。

立即行吸氧,心电监护、血压90/60mmHg建立静脉通路,急查指尖血糖提示8.1mo1/L,急查血生化凝血七项,心电监护提示心率次/分,氧饱和度92%,患者呼之能应诉全身疼痛不适,自解大便,并急请ICU、心内科会诊,为排外脑出血、肺栓塞由医生陪同下吸氧急查头颅、胸部CT并护送回病房。

凌晨2:28立即心电监护患者呼之不应,同时家属到场通知病危,呼吸心跳骤停立即行心肺复苏。2:30请麻醉科气管插管,并静脉注射肾上腺素,并分别2:35、2:45、2:55静脉注射肾上腺素,并持续心肺复苏1小时后患者呼吸心跳无恢复。凌晨4宣布死亡。

死亡原因:外伤后致左侧股骨颈头下型骨折(间接死亡原因),骨折后突然出现肺栓塞(直接死亡原因),经抢救后仍心肺功能衰竭(直接死亡原因)死亡。死亡诊断:1、肺栓塞、2、心肺功能衰竭、3、左股骨颈头下型骨折。

二、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被告医疗人员在诊疗四原告亲属晏某某的活动中,存在下列医疗过错:1、在检查到患者D2聚体指数和纤维蛋白降解产物均严重偏高情况下,存在对患者已形成DVT(深静脉血栓)病情的漏诊,导致血栓脱落而引发的肺动脉栓塞症,从而导致患者猝死。2、被告未尽到与其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从而造成了患者直接死亡。3、被告在医疗过程中未尽到告知义务。

因此,在本纠纷中,被告对患者晏某某的死亡后果负有全部责任,依法应当承担原告的全部损失。由于被告方导致原告方突然莫名失去至亲,给原告带来巨大痛苦,现为此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裁处。

三、医方观点

1、患者晏某某急诊X光片示:左股骨颈头下型骨折,入院后答辩人首先完善相关检查,例如:血常规、凝血功能全套等;同时予以患肢制动、消肿、止痛等对症支持治疗。在治疗期间予以补液、活血、护胃等对症治疗,预防低血容量性休克、脂肪栓塞综合症肺栓塞、下肢深静脉栓塞、应激性胃溃疡、心脑肾等重要脏器功能衰竭等并发症,在排除手术禁忌后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ORIF)或关节假体置换术。

2、被告医护人员对患者晏某某的诊疗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被告医务人员对患者晏某某的病性进行的评估和告知,并对血栓形成采取了相应的预防措施,履行了高度的注意义务。被告病历中的住院患者病情告知书第十一行和首次病程记录第二页第一行,10月28日病程记录第三行第三处出现“预防脂肪栓塞综合症,肺栓塞,肺部感染,下肢深静脉栓塞及心脑肾等重要脏器功能等并发症”。

晏某某入院后第二天化验D二聚体偏高只说明有深静脉血栓形成的风险,对诊断血栓没有意义。患者晏某某发生肺栓塞后,被告医务人员进行了积极的抢救。

3、患者左下肢深静脉形成的血栓脱落进入肺部引起肺栓塞导致猝死属于外伤后引起的并发症,我院医务人员对患者尽到了高度注意义务,也体现了与我院水平相当的救治水平,与我院的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4、被告已经尽到了充分的诊疗义务,且在诊疗行为中不存在任何过错,诊疗行为与患者所述的损害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被告应当就其所提出的诉请进行举证,反之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5、原告诉请过高,精神抚慰金过高,误工费、交通费综合为元过高,被抚养人生活费,要根据被抚养人人数确定,本案的发生存在外因因素。

四、尸检结果

年11月5日,受医院委托,x司法鉴定中心对晏某某进行尸检,年12月12日,x号尸检报告书评定:晏某某死亡主要原因为肺动脉栓塞症导致的急性呼吸功能和心脏功能急剧障碍,猝死。患者的肺血栓栓子来源可能为左下肢深静脉,形成血栓主要原因是外伤引起的左股骨骨折。

五、鉴定意见

医院为患者晏某某提供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拟定过错参与度为60%-70%。

六、庭审意见

对原告的各项赔偿请求,其中1、丧葬费.4元;2、死亡赔偿金元;3、医疗费.23元。医疗费系晏某某治疗实际产生,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均系依法计算得来,且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4、被抚养人生活费元(元/年×5年÷6年),晏某某有兄弟姐妹6人,故被抚养人生活费应6人共同承担。

5、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6、处理医疗纠纷人员的交通费、误工费,原告方未提供票据,本院酌情认定交通费元、误工费元;7、参加丧葬活动人员所需交通费、误工费,本院酌定元。以上合计为.72元。鉴定结论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由被告承担70%的责任较为妥当。

七、法院判决

被告医院支付给原告各项赔偿款共计.31元。

司法裁判案例。#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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